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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证书管理规定

作者: | 发布日期:2007-11-30 12:00:00

一、 总则

校友会的各类证书证件校友开展各项业务以及明确校友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应根据校友会的工作需要和适用范围,依法使用。

二、证书的保管

校友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书由校友会专人保管,转借他人使用。

三、 证书的使用

校友证书须经领导批准履行审手续方可使用。

四、证书的交接

证书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五、责任

1. 证书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校友会理事会报告。

2. 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使用证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3. 违反本规定,给校友会造成损失的,由校友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

                            2007年11月30日